1. 保险理赔审计
未制定理赔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或制度不健全(如无理赔人员、理赔权限、理赔受理、理赔查勘、理赔审核、理赔核算、理赔通知、理赔支付、理赔回访、理赔档案、理赔质检与审计、理赔系统操作手册等)。
2
制度或流程未根据国家法规、监管规定或公司内部环境变化进行及时更新
3
制度或流程较为粗放,不够细致,存在人为影响因素,不具备操作性
4
理赔人员或公司其他人员发现制度和流程漏洞,未向制度制定部门提出修改意见
2. 保险理赔审计应注意什么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列举了保险可疑交易的17类标准: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3. 保险理赔审计流程
融资性担保企业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国有融资性担保企业更是肩负着扶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协助解决其资金需求的重任。本文结合目前国内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及业务特征,探讨如何开展融资性担保企业审计工作。
在充分掌握《融资性担保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业性法规以及监管要求后,先从宏观层面开展审计和分析,包括融资性担保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合法合规,有无从事明确禁止的业务种类,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严格、落实,业务操作流程是否规范等。
财务数据的审计和分析
分析企业财务数据,主要审计以下几点:一是关注资金来源及去向是否合法合规,进一步从财务角度核实企业是否存在从事非法集资或发放贷款等违规或超许可经营范围的事项。二是关注财务指标是否健康,包括是否按《融资性担保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时、按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一般风险金、代偿总额、代偿率等情况。
特别要注意的是,目前在政策层面除了强制要求担保企业必须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年担保收入的50%计提)和担保赔偿准备金(按不低于当年年末再保余额的1%计提,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之外,对一般风险金的计提标准尤其是已经产生的累积代偿后果(包括逾期两年及以上的未收回代偿资金)的风险化解与坏账处理等环节,并未提出明确的强制要求和标准。在笔者遇到的有关融资性担保企业的审计项目中,存在同样的情况,企业一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应收代偿款,有的甚至长达四五年,未得到有效化解与核销;另一方面企业虽然按照《融资性担保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计提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但是由于此两项准备金的计提口径为在保余额或未到期担保责任,与已经实际产生并累积的存量代偿款之间并无直接关系或线性依赖,因而能否有效覆盖存量风险存在很大疑问。笔者在审计中也发现,仅凭前述的担保赔偿金和未到期准备金在很多时候无法覆盖担保企业实际产生的经营风险,尤其是在担保行业整体不景气或企业的风险管控水平不高从而导致代偿率偏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对于融资性担保企业的财务制度要求,《融资性担保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这些要求,通过分析担保企业的有关财务数据,并结合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可以基本确认担保企业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经营情况是否正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是否健康、能否满足监管要求和业务发展需求。
4. 保险理赔审计内容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列举了保险可疑交易的17类标准: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5. 保险理赔审计工作总结
(1)通过撰写审计总结,审计项目经理可以及时发现审计过程中的疏漏,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审计质量;
(2)通过撰写审计总结,审计项目经理可对已作出的专业判断进行一次全面的再鉴定,便于正确地表达审计意见;
(3)审计总结可以为上一级复核者(部门经理或主任会计师)在复核审计工作底稿时提供一份完整而全面的汇总资料,使三级复核得到切实的保证,同时也为审计工作底稿的二级、三级复核者对本项目的审计概况有一个总体了解;
(4)审计总结的撰拟过程,是经验与教训的总结过程,有利于提高撰写者及其他审计项目组成员的专业水准,积累实务经验;
(5)审计总结是出具管理建议书的基础,也为下一期间的审计作了必要的衔接与铺垫。
6. 保险理赔 账务处理
具体如下:
一、企业收到保险公司的赔款的账务处理:
1、资产损失时:
借: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针对购入时有进项税的)
2、保险赔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款
贷: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3、收到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款
二、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其他应收款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通常包括暂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7. 保险理赔审计报告
我的回答是,保险出院理赔审核一般在七天左右,现在各大保险公司的理赔都特别快,不存在压单的现象,保险理赔部接到理赔件以后,工作人员就会很快的审核,大约在7天之为所有的审核都会完成,然后快速的将理赔款打到客户所留的银行卡里,非常简单,便捷。
8. 保险理赔账务
1、单位垫付的修车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收到保险公司赔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3、如果单位修车费用大于保险公司赔款,差额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如果单位修车费用小于保险公司赔款,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支付时: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贷:银行存款/现金收到保险公司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营业外支出(是发票金额与收到赔款的差额,要有修理等费用发票的复印件)如果先收到保险钱也是要做“其他应付款”。
9. 保险公司理赔账务处理
企业收到保险公司的赔款的账务处理:
1、资产损失时:借: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贷: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针对购入时有进项税的)
2、保险赔款时:借: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款贷: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3、收到赔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