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规的重要性有哪些
第一,营造内控制度建设环境。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来看,保险公司虽然是内控制度建设的主体,不过仅仅依靠保险公司的自身努力远远不够,一定程度的监管压力对于推动保险公司强化内控制度建设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要营造保险公司强化内控体系建设的氛围导向,引导保险公司合理处理内部控制以及业务发展之间的关系,尤其需要纠正保险公司单纯追求业务发展的轻响。
其次要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指导性意见,重点关注其内控制度建设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从制度层面避免出现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的出现。再次是要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保险公司要强化公司内部的考评,将内部控制内控上升到控制保险业风险的高度。
第二,高度重视内部控制文化建设。内控文化可以说是保险公司企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内控制度建设的重要保障。保险公司应当借助于培育内控文化,来为内控制度建设提供内部氛围,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具体目标的实现,这一方面是内控制度建设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完善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题中之意。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培训,从而培养公司员工的内控价值观。这是因为价值观决定员工的行为,通过内部培训可以指导、约束以及激励员工行为。在提高保险公司员工专业技能的过程当中,需要格外强调培养他们的内控意识,从而确保员工在日常的工作当中,严格贯彻内控制度的要求,真正认可内控价值观。其次是要强化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保险公司应当整合已有的规章制度,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不断更新修改,使内控制度更加具有操作性,同时要完善考核奖惩制度。
通过健全考核体系,有利于提高全体员工的执行力度,提高他们执行内控制度的责任感以及自觉性,树立规范经营的意识,最终营造出健康的内控文化。再次是要培养团队精神。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一方面要作为内控制度的设计者,另一方面也要作为内控制度的倡导者以及执行者,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便于及时反馈内控制度的实施情况,通过团队协作发挥内控文化的作用。
第三,完善内部制衡制度。保险公司要暴政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从而充分发挥其监督检查的作用.确保监督工作的客观性以及公平性。
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要强化内控监督部门的力量,为内控监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并且要招募业务技能以及职业道德过硬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应当努力构建财务、业务、人事以及稽核等部门以及工作人员的互相制约机制,确保各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各司其职,保证公司依法经营,并完善责任追究制,对于那些违反保险公司内控规范的行为,要严格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需要完善内控制度执行的考核指标。
首先是要健全中长期的绩效考核制度,如果只强调短期绩效,忽视中长期的绩效考核制度,无法有效纠正保险分支公司的短期行为取向。其次是要在下达指标的过程当中,考虑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而不能简单地年年加码,避免基层的保险公司为了完成任务指标,出现人为调整保费以及利润数据的问题,从而导致拖赔以及惜赔等行为的出现。再次是要构建合理地考核指标,激发保险公司创新精神,确保保险业务结构健康,从而维持保险公司的稳定发展。综上所述,内部控制作为保险公司自律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可以说是保险公司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同时受公司治理、企业文化、保险监管以及市场风险各因素影响。
这就要求多管齐下,一方面营造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监管环境,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要通过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发挥内控制度对公司发展的保障作用。
二、保险合规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依法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三、保险合规的重要性是什么
第一道防线:保险公司各部门和业务单位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一道防线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负有直接和第一位的责任。其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职做好合规管理,兼职合规人员协助负责人进行合规管理。保险公司各部门应当主动进行日常的合规管控,定期进行合规自查,并向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提供合规风险信息或者风险点,支持并配合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的合规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二道防线,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二道防线职责。合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向公司各部门、业务单位的业务活动提供合规支持,组织、协调、监督各部门和业务单位开展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第三道防线,保险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的第三道防线职责,对公司合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的独立审计。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足够的专职合规人员。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专职合规人员数量不少于本级机构工作人员人数的3%。《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合规考核指标体系。合规考核指标至少应当包含四方面的内容:违规情况等结果性指标;合规风险机制建设情况等过程性指标;否决性指标;其他合规指标。
四、保险合规的重要性四个方面
保险合规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员工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市场惯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保险“合规风险”指的是: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从内涵上看,合规风险主要是强调银行因为各种自身原因主导性地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而遭受的经济或声誉的损失。
这种风险性质更严重、造成的损失也更大。
五、保险合规重要性体现层面
负责本行系统性风险的识别与报告,产品风险评估与监督管理;
二、负责本行范围内的尽职调查与评估,风险管理工具的运用与风险分析、行业风险研究与管理,项目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风险信息归集管理,对本行系统及各职能部门风险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与监督;负责风险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
四、负责本行合同文本、对外函件、内部文件等法律合规审查,业务交易的合法合规审查,业务系统身份变更的合规审查;
五、负责银行内部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审查、二级支行的合规性监督检查;
六、负责定期组织对本行规章制度的汇编和清理;
七、参与邮储银行法人授权管理,负责制作转授权书、再授权书;
八、负责本行法律事务、反洗钱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保险合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归纳起来,保险实务中,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的义务。为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有效,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切不可误导客户,相反,他有义务向处于劣势的投保人准确披露信息。尤其是在保险人确已知道投保人的投保标的已经发生危险事故(但投保人尚不知情)的情况下,保险人应该如实告知投保人并拒绝接受投保。否则,投保人事后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
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在现行的保险实务中,诚信原则是通过营销员的活动而实现的。所以,在向客户的告知环节中,若营销员对合同条款说明不实(如夸大保险责任、诱导投保人签单;回避或曲解责任免除条款以及回避或曲解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条款等),都将会带来保险纠纷。
七、保险合规的重要性和意义
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意义,保险公司合规重要性。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再保险业务、保险保障基金、资金运用等。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是,保险公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八、合规对于保险公司的重要性
1/6
合规经营不单单是公司的事情,也是每个保险从业人员的要求。只有合规了,才是正当经营、合法经营了,我们的事业才能前进。
2/6
健全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成熟的合规文化,是构建公司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从而也为健全公司内控体系、提高市场竞争力奠定了基础。
3/6
稽核中心领导说过,不能因为业绩就忽视了合规经营的重要,去触碰那根红底线。
4/6
通过此次教育学习活动,使我对职业道德诚信、合规操作意识和监督防范意识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
5/6
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在平凡中奉献,爱岗敬业是各行各业中最为普遍的奉献精神,它看似平凡,实则伟大。从大的方面来说,一份职业,一个工作岗位,都是一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障。
6/6
作为一个金融单位的职工更应在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上讲求道与德,如果路走得不对就会犯错误,就会迷失方向;如果没有德, 就难于为人民服务,就谈不上自己的事业,也就没有单位事业的兴旺,就没有个人事业的发展,也就失去了人身存在的社会价值。
九、保险合规的意义
《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分为审批和备案两条轨道。此前依据《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除机动车辆保险、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外,其它保险则只需报保监会备案。此次银保监会对财产保险产品的备案范围和监管方式作出重大调整,首次将1年期以上保证保险产品纳入备案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2019年10月的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删除了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的规定。因此随着此次通知的下发,保证保险行业全面迎来备案制,此后保证保险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1
分类备案,属地监管
此次通知的发布,首先带来了保证保险产品备案和监管权限自银保监会至银保监局的下放。从产品备案上看,1年期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不再需要先行获得银保监会审批,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亦无需如此。保证保险产品在经营使用后,须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作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向总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产品使用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产品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备案。具体而言,保证保险产品首先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平台对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自动审核,对材料完整的实时予以注册,产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而后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通过“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向银保监局备案,由该系统进行备案及发放备案号等后续操作。相应的,通知要求所有产品的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这也有助于解决传统纸质备案的弊端,提高监管效率。
从产品监管上看,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无需由银保监会监管,保证保险产品将由银保监局进行属地监管,统一由银保监局跟踪监测、防范潜在风险、实施非现场检查。为系统防范风险,通知也要求除一般备案材料外,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还应提供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风控措施等材料,辅助银保监局备案及监管。结合此前银保监会下发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不难预测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将逐渐加大。
2
事中、事后监管强化
此次通知的落实,也将推动保证保险产品走向“后监管时代”。从审批制到备案制,险种报备从产品审批转为自主、在线、实时的产品注册,险种监管也由事前审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围绕事中监管,通知要求银保监局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引导银保监局强化其对于条款费率、风险控制等的事中监管,不断提高产品监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如从资产负债匹配、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围绕事后监管,通知着重强化了产品退出机制,明确问题产品一经发现,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还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财险公司申报新产品。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此次改革一方面能够在放开前端的同时着力于管住后端,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另一方面,这有利于促进保险监督管理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将保证保险产品的制定权交给市场主体、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对于财险市场而言,此次改革能够激发行业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保险公司可以自主拟定保证保险条款与费率,而后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断调整更新,最终诞生的保险产品将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因此随着产品供给端的放开与准入门槛的降低,保证保险市场化也能相应提速。当然在保证保险的市场化进程中,监管部门也应谨防自由竞争可能带来的无序竞争,维护保证保险市场秩序和产品生态走向有序和多元。
3
财险公司主体责任提升
在部署行业自律与属地监管之外,通知还强调了财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财险公司的产品管理管控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销售负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方面,保险公司应全面清查存量产品,通过法律审查、精算审查、合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予以清理和修订,也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设计后续产品,提高险种开发质量。在产品使用方面,保险公司应通过内控制度落实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主体责任,并通过风控制度落实风控合规主体责任。
另外对于保证保险来说,保险公司还需重点落实保证义务履行、信用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发挥保证保险产品在社会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
保证保险产品的“审批改备案”,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将有力促进创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更启示其抓住监管导向,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面向市场深耕细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