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报告
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受到多重力量的综合影响,前景光明但也不乏诸多变量。2016年我国保险市场规模先后赶超德国、法国、英国、日本,跃居世界第2位。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变大’、‘变强’的同时,也将‘保险业姓保’的理念根植下来。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保险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全行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1万亿元,同比增长27.5%。
几大因素支撑保险业的高速增长:首先,国家政策更加重视保险行业,从国务院新国十条的出台到不同部委和保监会在不同层面对保险行业的支持,把保险业发展战略作用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其次,保险机构本身取得了巨大发展。过去5年,保险机构主体数量、机构在金融市场的活跃度、保险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承保金额和承保范围扩大等,都体现了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
最后是保险业的社会认知度快速提升。消费者更加了解保险,并且进一步接受和转化为主动寻找保险保障。
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保险行业基础设施一般包括社会保险意识、保险信用体系和数据积累、交易平台和服务支持机构等。对应到保险公司的具体业务,我们认为,保险行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进行大数据平台、领先的保险产品设计团队、规范的代理人服务、规范的理赔服务和互联网思维运营模式五个主要方面。
保险行业从传统到现代、从以产品为中心到以顾客为中心的转型离不开完善的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的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不仅能促进保险业的转型,而且能推进保险业各方面的业务升级。
三、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内涵
坚持走内涵式发展之路,追求效益和价值的增长;通过速度、质量、效益相统一的专业化运作,逐步构建和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太平人寿的创新范例
创新的"三高"模式
在个人业务方面推行的"三高"模式(高素质、高品质、高绩效),不仅获得了市场的认可、监管部门的肯定、同业的赞誉,更被媒体称作" 颠覆了传统的寿险营销规模定律"。
首创全国集中运营模式
在上海设立全国统一的出单中心,首家实现全国集中运营。集中运营使核心风险可以集中管控、运营作业实现集中处理,能为全国各地客户提供优质标准的专业服务。
首创个人保额不设最高限
"卓越人生"综合保障计划专为高端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上不封顶的承保额度满足了高端客户对综合保障的需求。
创新的银保发展模式
复业之初即实施"以银行保险为突破"发展战略,成为新公司低成本、高速度进入市场并取得规模效应的典范。为适应银行保险监管和市场新变化,创造性地推出"三赢工程",实现客户、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共赢。
率先创建"全国通"服务体系
"全国通"集跨地域业务受理、"一站式"柜面服务、"无站式"自助服务和标准化品质作业为一体,"通保通赔"不受地域限制,时效、流程与品质高度一致。
首家在银行销售全方位综合保障产品
突破了数年来银行保险重收益轻保障的单一产品模式,首家在银行柜台推出涵盖养老、健康、医疗、意外等 保障全面的保险产品
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是什么
(一)依法依规对辖区内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
(二)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三)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四)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五)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六)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八)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状况。
(九)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保险业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十二)参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应进一步加强保险诚信的机制建设,强化保险公司的告知说明义务,尽量减少对保险格式条款理解的分歧,降低产生纠纷的风险。扩大了免责条款的范围,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如果未履行告知义务,则承担的赔偿责任有所加重。 同时对于 “明确告知”的证明标准有了可操作性的规定,即“投保人对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及自己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均已明了签字认可的,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
该标准是有利于保险公司的,但保险公司应注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和签字认可后的证据材料保存。建议保险公司依法采取合理方式如加粗、不同字体等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将其中免除或限制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独立成篇,附在投保单后。
另外也可借鉴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告知程序,让投保人手书声明,或采取书面询问与问答的方式,以及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将告知程序固定下来。
(二)、保险公司还应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行为,加强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树立诚信理念,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引导投保人合理投保,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如讲明货物运输保险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不同,引导承运人合理投保,避免出现事故后造成承运人不必要的损失和理赔中的争议。
(三)、保险公司应履行保险标的物承保前的核保义务,承保后的监督义务。
在车辆保险中一般不涉及核保问题,或者仅是形式审查。但对其他财产险特别是火灾公众责任险和火灾财产险产品保险公司应进行实质审查。《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应在承保前,保险公司应对保险标的的火灾风险进行严格评估,出具火灾风险及消防安全状况评估意见书,根据承保条件和风险评估状况厘定费率水平。
承保后,应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因此对于标的额较大的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对标的物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且应留存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四)、保险公司应正视交通事故处理中产生费用等问题,积极制定相应的措施减少损失。
一是及时定损,努力促使事故双方对损失价格达成共识,并对理赔予以承诺,避免产生争议后,要求进行价格认证,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是及时出险,参与评估、询价、拆解过程。对损失的数额有一个合理的界定。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参与评估程序,提出相关合理意见,那么形成的评估报告将更趋公平合理。 三是监督评估过程,及时提出意见。车辆拖车费是否合理、车辆是否需要拆解、价格的合理性等问题比较专业,一般被保险人无法了解,故保险公司应代当事人提出以上抗辩,否则一旦费用产生,很难再予以更改,且维修后也失去了鉴定的条件。
(五)、改进不合理条款,规范保险范围。
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保险条款存在保险范围不明,免责条款过于限制投保人利益的情况。甚至部分条款与普通社会常识存在较大差异,明显对于被保险人不公平。另外,保险公司存在对免责条款的扩大解释,发生保险事故后,动辄以免责条款来拒赔。
监督机构对于保险理赔中一些较为集中的问题应加强监管,纠正不当行为,积极支持保险行业协会等调处各类保险纠纷,维护保险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助推器”和“稳定器”的功能,促进保险公司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总之,保险公司应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缩短理赔期限,加强与被保险人的沟通和协商,杜绝“重揽保,轻理赔”的观念和做法,昼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在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中,树立保险公司诚信的良好形象,促进保险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