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涉法涉诉案件?

244 2024-10-10 02:34

一、什么是涉法涉诉案件?

“涉法涉诉”案件是在党中央“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思想下出现的新名词。它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力部门在案件或问题处理上不满,认为受到了不法侵害或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引发上访告状的案件。

1、构建“大信访”工作格局。各级各部门要把涉法涉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建立和健全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处置机制。

2、畅通两大渠道。一是畅通信访信息渠道。要按照“宜疏不宜堵、宜顺不宜激”的原则,广开言路,畅通信访信息渠道。可试行通过开设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电子信箱,开通行风热线等形式,搭建干群互动交流新平台。二是畅通排忧解难渠道。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因情施策,着力解决。对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落实责任,明确解决问题时限,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正当需求;对“无口可归”或“多口难归”的信访案件,实行分管领导包案,全程督办,以确保一名领导管到底,一个问题解决到底。

3、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要全面建立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健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机制,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个别不作为、乱作为及执法显失公正、群众意见较大的执法人员要严肃处理、决不护短。同时要不断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文明执法,依法办事。

4创新工作机制,提高涉法涉诉信访办结率。要按照“解决矛盾纠纷,确保一方平安”的工作目标,有效整合公检法司、信访、工青妇等部门资源,建立相互协调、多方配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冲突及其他暴力纷争。要针对当事人普遍存在“信访不信法”的现象,适当选派一些觉悟高、业务精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通过律师为当事人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信访问题

5、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上访人员。对那些无理取闹,无理缠访和煽动闹事上访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各种违法上访和无理缠访的现象。

二、关于涉访涉诉案件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办案机关、当事人都要自觉接受和维护依法作出的处理结论。

对于反复缠访缠诉的,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由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三、涉法涉诉案件终结办理全文?

一、案件终结办理

(一)案件受理

1、本案受理理由:根据原告XX与被告XX发生的交易纠纷,本案依法受理。

2、案件受理材料:原告提交的涉案账簿及相关证据、被告提交的书面答辩书等。

3、受理时间:受理本案的时间为XX年XX月XX日。

(二)案件审理

1、本案主要事实:

原告XX与被告XX发生交易纠纷,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索赔被告拖欠的货款。

2、争议焦点:

是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

3、裁判文书: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原告有拖欠货款的权利,故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XX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元,案件审结。

(三)案件执行

1、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的时间为XX年XX月XX日。

2、原告向被告收取款项的时间为XX年XX月XX日。

3、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收函的时间为XX年XX月XX日。

4、被告支付完款项的时间为XX年XX月XX日。

(四)案件终结

本案经过受理、审理及执行后,最终确认原告索赔款项被告支付完毕,案件终结完毕。

四、怎么才能查找涉诉案件?

当事人要查到起诉的案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1、直接登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网,输入姓名、身份证号查询涉及自己的案件;2、通过打开最高人民法院诉讼网,进行当事人登录,登陆后进行民事诉讼案件查询。对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会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则人民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且通知当事人,如果不符合条件,则人民法院会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五、车险理赔案件事例

<h2>车险理赔案件事例</h2> <p>车险理赔是指车辆发生事故或损坏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损失进行赔偿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车险理赔案件屡见不鲜,今天我们就来分享几个车险理赔案件的实例,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车险理赔的流程和注意事项。</p> <h3>1. 案例一: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h3> <p>李先生是一名企业职员,他的私家车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了李先生的车辆损坏,他随即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按照理赔流程提供了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保险公司派出了专业的理赔员前往现场勘查,并对李先生的车辆进行了定损。经过审核,保险公司最终将赔偿款直接打入了李先生的银行账户。</p> <p>这个案例中,李先生迅速处理事故并与保险公司沟通,这是他成功获得赔偿的关键。此外,他提供了准确的事故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为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提供了便利。保险公司也及时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勘查和定损,确保了赔偿的公正性和准确性。</p> <h3>2. 案例二:车辆被盗导致全损</h3> <p>王女士是一名购物狂,她的车被盗的案件也在我们的案例之列。有一天,王女士去购物,在商场停车场将车锁好后,她前去购物,却在回来的时候发现车不翼而飞了。王女士迅速报警,并立即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要求她提供相关的报案证明和车辆登记证明。王女士按照要求办理了手续,并与保险公司保持了密切联系。通过保险公司的调查和审核,最终确认王女士的车辆为全损,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赔付。</p> <p>这个案例中,王女士在发现车辆被盗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为后续的理赔提供了便利。她还按照要求准备了相关的证明材料,配合了保险公司的调查和审核。最终,保险公司确认车辆为全损,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赔付。</p> <h3>3. 案例三:车辆自燃及其理赔</h3> <p>张先生的车辆突然自燃的案例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一天,张先生开着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发现车内冒出了浓烟,并且火苗蔓延得非常迅速。张先生立即停车下来,赶紧逃离了被燃烧的车辆。他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并提供了车辆自燃的照片和相关证明。保险公司立即调派人员前往现场,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事故原因的调查。最终,保险公司确认张先生的车辆是因为技术故障而自燃,并根据合同进行了赔付。</p> <p>这个案例中,张先生在意识到车辆自燃后迅速采取了逃离车辆的措施,并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他提供了车辆自燃的照片和相关的证明,为事故原因的调查提供了依据。保险公司调派人员前往现场,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事故原因的调查,最终确认车辆自燃的原因,并进行了赔付。</p> <h3>4. 案例四:意外碰撞导致第三者伤亡</h3> <p>刘先生发生的一起意外碰撞案件也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一天,刘先生开车外出办事,不小心与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导致对方的乘客受伤。刘先生立即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紧急救援电话,并在事故现场配合警方进行了处理。保险公司安排了理赔员前往现场,并及时赔偿了对方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p> <p>这个案例中,刘先生在意识到碰撞事故后迅速与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并在事故现场配合警方处理。他的及时报案和配合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有效的证据,加速了理赔的流程。保险公司派出了理赔员前往现场,并及时赔偿了对方受伤乘客的费用,保障了受伤方的合法权益。</p> <p>总结来说,车险理赔案件包括交通事故、车辆被盗、车辆自燃、以及第三者伤亡等多种情况。在面对这些情况时,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提供相关证明和信息是关键。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的约定派出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和审核,最终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车险理赔案件的处理需要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只有在双方的合作下才能顺利解决问题。</p>

六、什么是五类涉法涉诉案件?

五类涉法涉诉案件是指重点打击的五类刑事案件:

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和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犯财产权的犯罪;重点打击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的严重经济犯罪;重点打击赌博、毒品以及利用网络所进行的犯罪;重点惩治知识产权犯罪。

七、涉法涉诉案件是哪个部门认定的?

涉法涉诉案件是由司法机关认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具体的认定机构则视情况而定,例如刑事案件的认定归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管辖,民事案件则由人民法院认定。在涉及到法律纠纷或者争议时,相关当事人需要向相应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从而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审理、判决或者调解,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和稳定。

八、诉责险理赔规则?

诉责险的每一笔索赔因为均需要向法院诉讼解决,考虑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一般小额案件,即使保全错误,即使造成损失,很多保全被申请人会放弃索赔,放弃提出保全错误的赔偿诉讼;但保全金额高的案件,意味着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金额也相对较高,被申请人就更有动力提出保全错误赔偿诉讼。也就是保险金额越高的案件出险的概率越高。

(二)诉责险的法律费用要作为承保的考虑因素

目前很多高额的案件,大家争相压低报价,导致保险费率越来越低。但实际上,这正好违背了诉责险产品的出险规律。且诉责险的保险索赔中,有些隐形成本被大家忽略,那就是诉责险的法律费用。

如果保全被申请人提出了一个保全错误的赔偿诉讼,无论该诉讼是否合理,申请人必须作为被告应诉,而保险公司一般会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考虑判决结果如果申请人败诉,将来需要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必然需要去积极应诉和抗辩。对于索赔金额较大的案件,就需要花费高昂的费用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即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但聘请律师的花费是无法避免的。

同业公司一起7000万的索赔诉讼,保险公司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案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花费的律师费用共400多万元。也就是巨额的承保案件,评估案件风险时不能仅仅考虑是否保全错误,还应考虑被申请人是否会提起保全错误的赔偿诉讼,后续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花费法律费用。

所以筛选诉责险承保项目时,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还要考虑双方再次诉讼的可能性。比如双方已有一序列诉讼的案件,再次诉讼的可能性很高,这类案件就需要慎重考虑,综合评判。

(三)保险公司法律部门在诉责险索赔中的重要作用

1、对保全错误和损失进行初步评估

因为诉责险的每一笔索赔均为一个诉讼案件,作为处理争议的部门,就需要法务人员全程参与诉讼。保险公司接到一个索赔诉讼案件后,首先需要法务部门初步评估是否保全错误,如果认为保全错误,其次再评估预计的损失金额。在法院未审理和判决之前,这些初步评估工作,就是对索赔的初步查勘和定损,也就是法务人员起到了对诉责险的索赔诉讼的查勘定损职能。

2、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处理诉讼

法律部门初步评估案件后,需要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参与诉讼处理。如果案件金额大,案情复杂,可能会需要外聘律师共同办理诉讼案件;如果案件金额较小,案情简单,也可以由内部法务人员出庭办理案件等等。

五、结论

诉责险作为一个专业的新险种,有其独特性,需要根据产品的特点,从承保到理赔,借助法律专业部门及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全方位360度无死角的风险控制,才能有效掌控产品的风险。

九、12345办理中的涉法涉诉案件多久案结??

12345举报原则上必须在20天内办结。20天内解决不了的事情,要在20天内向群众说明。

“12345”平台是省政府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而设立的。是全国首个统一的省级政府热线平台。平台主要整合了以“123”开头的政府职能热线和部分公众热线,涵盖消费维权投诉、经济行为违法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生服务和突发事件等内容。它涵盖了全省的28个政府部门。“只要是这个范围内的事情,拨打12345就能马上受理,全国所有电话都会受理。

十、企业涉诉案件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一、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民事诉讼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涉及起诉、应诉、举证、代理、回避、诉讼时效、管辖等,在企业的各类诉讼中,与企业日常运营活动关系最为密切,导致企业承担不利诉讼后果风险最多的也是民事诉讼。

1.关于起诉与受理。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民事主体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争议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获得法院的司法救济,依法作出裁判的行为。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诉讼行为。

在起诉和法院受理阶段,企业应注意防范以下风险:

⑴避免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此种情况下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⑵避免诉讼请求不适当。此种情况下,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或因诉讼标的额而多付诉讼费用。

⑶避免逾期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的期限或者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⑷避免超诉讼时效。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提起诉讼的,如果其没有合理理由,其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

⑸避免诉讼主体不适格。在审判程序开始之后,法院发现当事人不适格的,会裁定驳回起诉。

⑹避免逾期交纳诉讼费。当事人起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未获批准,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法院将不会审理。

2.关于应诉与答辩。

企业接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就说明已经涉诉,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指示,积极应诉,同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理的应诉活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⑴签收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⑵企业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⑶提交答辩状;⑷收集、提交证据;⑸按时参加庭审;⑹裁判文书出来以后,如果不服,在指定的期限内上诉或申请再审。

答辩就是针对原告或者上诉人的诉讼(上诉)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答辩内容要尊重案件事实、要有鲜明的针对性、要紧扣争议的焦点、要科学地运用反驳和立论的方法。

在应诉与答辩阶段,企业应注意防范以下风险:

⑴避免超期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是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按时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⑵避免超期提出反诉。被告提起反诉的,最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超期提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可以另行起诉。

⑶证据的提供。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在延期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⑷申请延期审理。被告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有延期审理的理由,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包括:一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是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是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出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是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3.关于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进行。具体措施一般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在诉讼保全阶段,企业应注意防范以下风险:

⑴避免保全后不起诉。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在保全后申请撤诉,被诉企业可能因此转移财产。企业如果确定不起诉,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⑵避免保全措施不当。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⑶避免超标的查封。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数额较诉讼请求数额过多,可能不被受理或因此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⑷避免续封不及时。原财产保全查封到期后,企业没有及时申请续查封,极易致使原查封财产流失。

4.关于庭审。

开庭审理,是案件审判的中心环节。为了有效地准备或者进行诉讼,企业应当了解开庭审理的主要过程。开庭审理大致分成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企业在参加庭审的过程中,要注意防范以下风险:

⑴避免忽视申请司法人员回避权。在参加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如发现司法人员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的关系,应及时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⑵避免证人不到庭作证。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需亲自出庭作证,否则会导致证言效力降低,甚至不被法院采信的后果。

⑶避免原告不到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⑷缺席审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将缺席审理,缺席者丧失申辩和质证、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

5.关于上诉。

上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是我国审级制度决定的。当事人行使上诉权,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第二,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第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第四,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述四个条件,需同时具备。企业决定提起上诉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⑴上诉时间。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则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将承担丧失上诉权的风险。⑵撤回上诉。上诉人在上诉后因其他原因撤回上诉,法律后果一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当事人丧失了对本案的上诉权。建议在撤回上诉前应考虑各种可能,确因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

二、在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及时合理解决民事纠纷的需求,我国建立了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其中包括和解、调解、仲裁(本文所述仲裁仅指商事仲裁)及民事诉讼。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方法或方式。仲裁的主要特点如下:

首先,仲裁以当事人协议一致为前提。其次,仲裁非国家裁判行为,与法院对民事案件的裁判在性质上截然不同。同时,虽然国家承认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效力,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但国家享有对仲裁的监督权。再次,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部分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最后,仲裁裁决一裁终局。

1.关于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避免没有仲裁协议。合同中如没有列明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双方也没有另外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避免有仲裁约定但选择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或有仲裁的条款,但在纠纷发生后,一方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此种情况下,存在法院不受理或受理后予以驳回起诉的风险。作为起诉一方的企业,如果存在仲裁约定,应谨慎选择向法院起诉,避免徒增费用和时间。作为被诉方,如不想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会被推定为默示司法管辖。

避免因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而使仲裁协议无效。企业在确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前:应了解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范围;不能与无民事行为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应书面约定仲裁,避免以口头方式订立仲裁协议;选择存在的仲裁机构,如仲裁机构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裁决事项可确定,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避免仲裁协议瑕疵。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约定瑕疵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避免仲裁机构选择的随意性。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双方确实有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可以选择双方都可信赖的第三地仲裁机构。

2.关于选择仲裁员。

在仲裁制度中,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享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企业在选择仲裁员时一般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⑴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⑵选择熟悉与纠纷相关的专业知识的仲裁员;⑶当事人尽量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或就近地区的仲裁员;⑷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⑸遵守仲裁员选定的期限。

3.关于一裁终局及救济途径。

一裁终局,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法律规定对仲裁的司法救济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予执行,二是撤销仲裁。

三、在强制执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诉讼有风险,执行亦有风险。作为企业,不能忽略在执行中存在的风险。

企业在强制执行中的法律风险包括:

⑴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后,由于被执行人住址不明、没有履行能力或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客观情况而被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因而存在不能实现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⑵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或不能履行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应负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拍卖、变卖、划拨属于企业的资产,甚至被列入失信企业的“黑名单”,拒绝履行情节严重的,责任人还有可能存在被拘留等其他不利措施;

⑶企业作为案外第三人,存在财产被错误执行或存在拒绝协助执行义务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1.关于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条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已经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的主体。申请执行的主体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该权利人可能是审判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被告,还有可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关于被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作为被执行人,企业在案件执行期间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⑴被执行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按指定的履行期限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⑵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如故意隐匿不报或申报不实,应予以罚款、拘留;

⑶被执行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及证据材料,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保管的财产及证据材料,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不得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公告及封条,不得在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上再设定其他权利,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⑷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⑸在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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