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车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人保车险的绝对免赔条款是什么意思?)

车险通 2023-02-16 00:30 编辑:曲江 261阅读

一、人保车险的绝对免赔条款是什么意思?

绝对免赔额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人对约定数额以下的损失绝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赔限额。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超过一定金额或比率,保险人才对超过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在规定限额以下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二、2021人保财险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三责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一、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例如,保险吊车固定车轮后进行吊卸作业,可称"使用保险车辆过程"。

二、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三、人身伤亡: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四、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失。

三责保费测算:以一个连续2年未出险的车为例

50万的保费是1001元,

100万保费是1304元,

150万保费是1496元,

一旦遇到重大交通事故不幸致第三方死亡,我国目前个人死亡赔偿额一般为70万元以上,再加上车损物损赔偿,基本是在100万以上了,而50万和200万之间的保费相差不过800多,然而一旦发生意外,所能提供的保障却相差万分。

三、人保2020年度特种车车险新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他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四、2021年人保车险合同条款?

在2020年9月费改后,人保车险合同条款基础为:交强险,车船税(代收),商业险

五、人保交强险条款全文?

交强险保险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六、人保2020年度车险新保险条款?

人保车险合同条款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人保车险合同条款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人保车险合同条款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人保车险合同条款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人保车险合同条款第五条,人保车险合同条款中表示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 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

  (九)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