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营运中的货车保险(包括交强险和综合险),是否要交印花税.
首先是需要交印花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 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其中包括保险合同凭证。
其次根据1990年税务局发出的《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规定:立合同人应对签定的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贴花。
所以你们公司需要交保险印花税,金额为保险保费的0.1%.
保险代理分公司计征印花税如何规定的?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1.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其具体规定如下: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人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2)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工业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3)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 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6)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 7)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费用金额,不包括装卸费等。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特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国际货运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8)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费用。 9)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针对实际借款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的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填开借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减轻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在贷款业务中,如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数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此同时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的,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的,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就只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10)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保险费金额。 11)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在计税贴花时,为了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规定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据后的其余部分计算贴花。 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的。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选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2.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的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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